孙海涛(真实权利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对讼争房屋进行查封时,其与轩宇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亦不能证明那时其已经实际占有

唐林因与儋州市人民政府、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一审第三人唐英、蔡克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纠纷一案④ 唐英持有其父亲的遗嘱,儋州市政府、儋州市住建局据此为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故蔡克强有理由相信唐英转让诉争房屋具有相应权利,蔡克强信赖房屋登记记载的权利人系唐英而与之进行交易,可以推定其受让诉争房屋时是善意。唐林(真实权利人)主张蔡克强与唐英恶意串通,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高雷与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公司、武汉世纪金星科技公司所有权纠纷① 高雷(真实权利人)并未主张和提交对价存在不合理情形的相关证据,高雷以世纪金星公司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为由请求确认世纪金星公司非善意,法律依据不足

动产的善意证明责任分配(详见表二)

案件名称 裁判理由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京润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及扬州海工海洋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② 京润公司(受让人)当时相信涉案船舶属于被弃船舶并无明显不当。也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京润公司当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海工公司对涉案船舶无处分权的。最高院认定京润公司受让涉案船舶时是善意的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公司、秦皇岛太行贸易公司与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③ 中铁公司(受让人)至本案再审审查也未能证明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原判决关于中铁公司受让货物的价格不合理的认定正确

通过表1表2不难发现,笔者将对合理价格的证明也包括在了对善意的证明中,该问题在下文解释。

(二)对善意的认定

表三

案件名称 裁判理由文献综述

孟友国与林铸灯、刘贤錶、等人股权确认纠纷④ 林铸灯等三人根据王若曦与孟友国签订的《补充协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相信王若曦有权处分全部股份是合理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二审判决认定林铸灯等人受让金钒公司的股份是善意的并无不当

泛马纺织(天津)有限公司、中信(香港)有限公司与泛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①中信公司不能举证说明其支付了泛马纺织公司合理的对价,其自称的债权数额差距大,为发放泛马纺织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没有无法证明,最高院认为中信公司受让泛马纺织公司的股权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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