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抚养费制度相对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制度,我国已建立起系统化的有关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框架。但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滞后性以及不完善的影响,造成社会抚养费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不少的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体系。才能使社会抚养费征收做到有法可依,让社会抚养费这个制度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依法进行,并产生其应有的作用,为计划生育作出贡献。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法律分析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环节是整个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核心,其也决定着社会抚养费这一制度的是否起到应有的价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社会抚养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仍需要对其进行探究与改进。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现状
“社会抚养费”这个概念是经历了一段很长时间的演变而来的,早期被称为“超生罚款”,90年代改名为“计划外生育费”,最终在2000年,定名为“社会抚养费”。经过多年的发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已经日益规范,法律法规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标准、方式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考虑到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便将社会抚养费详细征收内容的制定权授给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面,笔者通过对北京、陕西、广东三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规定来简单说明一下目前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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