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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其规制(4)
3.1.4 无形财产说
该观点认为,虽然虚拟财产是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二进制数字组合,但网络虚拟财产在一定状况下可以转换为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在某种意义上,网络虚拟财产具备商品所有的一般属性,它也应当可以以无形财产这种形式来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在“李宏晨诉北极星一案”中,关于对所丢装备的价值评估,尽管虚拟装备并不具备形状,但其并不妨碍虚拟物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从而获得法律层面上的合适的评价与救济。
3.2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分析
我国民法至今仍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过明确的界定,在理论界如上诉有四种主要的观点分别为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无形财产说。下面我们就对这四种观点进行分析。
3.2.1 对债权说的分析
债权说主要强调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两者之间的服务合同为切入点,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理论确实也可以解释一些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情况。比如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行使离不开网络运营商的服务,也受网络技术的限制,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与否也与网络运营商的运营状况息息相关。但是经过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债权说有一些地方不是很恰当的。
首先,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即网络用户请求网络运营商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这其实是将网络虚拟财产与网络运营商依据合同所提供的服务混为一谈了。而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网络用户获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数量与网络用户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正比。可是每位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签订的合同是完全相同的,为什么相同的服务合同却产生了数量不同的网络虚拟财产呢,债权说无法对该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过程中,债权说是无法合理解释的,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十分方便快捷的,指要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平等,就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流转。 并没有人会通知网络运营服务商,而网络运营商也完全不会过问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和谁正在占有该网络虚拟财产。如果将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那么债权说该如何解释债权的转让怎么可以不通知债务人?
再次,网络虚拟财产被第三人侵犯时,债权说并无法合理解释它。按照债权说的有关观点,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他人侵害时,网络玩家却只能向网络运营商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第三人侵犯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主体是难以被他人发现的。根据债权说这一理论,网络运营商是没有职责和义务去查找那个侵权的人的,也不会承担赔偿用户损失的责任。而且,根据债权说理论,网络虚拟财产盗窃就无法以盗窃罪论处,这与现实相矛盾,所以将网络虚拟财产以债权法保护是极为勉强的。
最后,债权的兼容性与债权说的观点并不一致,两者有冲突,在同一个物上可以有多个债权一起存在。但是网络虚拟财产是被用户排他支配的,用户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独占性地使用自己的虚拟财产。这说明网络虚拟财产是对世的,与债权的兼容性存在矛盾,这一点债权说并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3.2.2 对知识产权说的分析
知识产权与传统的所有权有极大的区别,它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结晶,该权利主要来源于智力创造活动,其对象主要有创造性知识、商业性标记及信誉。其特征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 正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创造性和可复制性,所以部分学者才会将其划为知识产权这一范畴。可是,当我们仔细分析两者时,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有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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