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机意识薄弱,预警机制未能实现应有的效果

在应对突发时间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创建一个相对完善的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指出了“防备与应急筹备”、“监测与预警”两大机制,这两大机制的规定使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创建变得有法可依;《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样道明的一条工作原则即是安不忘危、预防为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过当局往往更在意的是在事情发生后如何善后,却在相当一定程度上看轻甚至是忽略预防和展望工作。另外,人民群众缺乏相关知识,对如何进行应急处置毫无了解,安全意识薄弱。广大人民不愿意去正视危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对于事件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也知之甚少,不愿用科学的态度去面对有极大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危机。譬如,闹得沸沸扬扬的6。1的“东方之星”沉船事故,湖北省气象局在灾难发生的前8小时就已经发布过预警信息,信息中额外提及了可能对出现的强对流天气。长江海事局副局长也明言湖北省当地的海事职员事先在岸上目测时发觉这一区域降雨由细雨变为中雨,甚至有向大雨发展的趋向,经过这一系列的提前展望,才发出了预警,这一举动就是在提醒船舶留意航行安全,并告知民众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从而确保自己本身的人身安全 。令人遗憾的是,相关人员并没有在意发布的这一条信息,依旧是我行我素,最终致使了异常悲剧。

2。相关管理机制不健全,难以形成处理公共突发事件的合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要开展的应当是应急救援工作,而要开展这一工作的前提则是要明确统一的领导,并且服从安排,各司其职,协调分级负责。当前中国的机制,不光光是应急机制存在许多不当的地方,就连公共服务体系也相当薄弱,这样的情况到导致了我过当局难以抵挡危机所带来的冲击性。信息的颁布时时出现虚假、延迟、封闭的现象,当地政府和某些部门顾及个人私利,宣传不到位以及他们不负责任的态度,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只报大家乐意听的而掩盖一些大家不愿意看到的事实,致使消息的传递失去了正真的价值,最后极有可能误导危机的处置。加上在现在这个自媒体相当发达的时期,一些不良媒体和丧失道德的个人恶意传布不实信息,从而导致事件的处理延误了最佳的时机,且极有可能造成相当程度上的言论混乱。此外,我国当局和各级地方政府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过程中,相互之间没有沟通,缺乏信息的交流船体,往往都是依靠之前所做的暂时性的方案来处置事件,而这种临时性的预案又会因为成员之间的陌生感、治理的不严谨、各个部门的职责不明确等种种原因造成相互推诿等现象。

3。法律法规缺乏,不能提供有效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首部可以用来应答各类危机事件的法令,为我国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由此真正结束了我国这方面没法可依的历史,然而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之中,依旧存在一些这样或者那样难以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突发事件的种类繁多,因此现存的法律法规存量也有很多,譬如:《戒严法》等。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证明了中国法治的进步,然而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内容上的交叉和冲突,因而导致了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在处理危机事件的过程当中,大众危机管理的法治化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一方面,需要追查相关领导及职员的违法侵权责任,落实各方的行政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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