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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作为人类生存的不可替代必需品,人人都应该享有合适的居住设施,这一观点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然而由于住房所具有的特性以及住房市场所存在的一些缺点,以低收入者为主题的特殊阶层难以仅仅只依赖市场的机制来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因此,政府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调控管理者,担负着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和保障全体居民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和职责,尤其是因为城市化快速发展而使居民收入不高等原因从而出现全社会性的住房紧张的情况之下,没有政府的干预,就不可能有效缓解以至于解决尖锐的住房矛盾问题。
    政府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制的主体,这并不意政府就要完全取代市场机制,更不是破坏市场的机制。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设计也决定了市场对住房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所以,政府对住房市场的干预不是破坏或者取代市场机制的运行,而是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或者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引导市场并且是对市场机制的补充和修改。政府则必须对住房市场进行一定的干预,为了解决住房紧缺问题,纷纷出资建造大量住房有效缓解人民的住房问题,安稳人心。比如:英国队公房居住者提供补贴,德国积极吸引资金用于投资建房,瑞典实现了建立百万套住房的计划,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更是政府干预的成功范例。
    国外的国家一般在进行住房保障体制的设计时候,政府一般以双重身份干预住房市场。第一,政府与直接参与者的身份,作为住宅市场的内在因素直接参与交易,影响住宅市场的供求关系,供求价格和资金循环,调节市场内部的各种供求关系。第二,以管理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全社会管理和监督住宅市场从而成为影响住宅市场的外在因素。许多国家在今年来都对原有住房保障体制进行了改革,目的在通过减少对市场机制本身作用的过多影响以消除市场信息扭曲的现象。所以对于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来说,在住房保障体制构建过程当中,一定要正确认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正确处理两者的相互关系。
    4.财政支付能力是保持住房保障体制运行具有可持续性的基础性因素
    建立专门的住房发展银行或者具有金融性质能行使金融功能的住房协会。法国的住房协会,不仅可以为人民建房,还可以为人民提供贷款。我国参与住房金融的机构偏少,仅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参与住房的金融,不太利于住房金融的发展,我国的住房金融虽然在近几年有了相当规模的发展,但是还是之后于房地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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