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低收入阶层为研究对象,挖掘保障性住房的深层的特点,针对于保障住房供给的不完全的非竞争性、不完全的非排他性和拥挤性,保障公益性和供给对象的范围性展开调查分析。在准公共品特征视角下,针对我国保障住房实施的效果以及发展问题,并且通过对国外保障住房的供给政策的借鉴以及研究,进一步对我国保障住房的完善和研究提出一些宝贵的建议。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加强和巩固的内容。
2 保障住房及其准公共品属性分析
2.1 保障住房的概述
2.1.1 保障住房的含义
保障住房指政府在对中低收收入家庭实行住房保障过程当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者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又包括政府通过发放住房补贴间接为中低收入居民提供的住房。通俗地说,尽量使人人都又房子住,在任何一个社会,不管社会经济发展到什么阶段,都存在社会的最低收入家庭无法全部依靠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但是,买不起、租不起房子的公民同样具有他们所有的居住权,民以食为天,住房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可或缺,也是一个文明社会最基本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政府要通过一系列特殊的政策措施来帮助不能靠自身力量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这是市场经济下政府必须提供的一个“公共产品”,失业保障和住房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公同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住房是公共住房问题中大部分国家在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它不仅仅具有现实的社会意义,还具有较大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全民性的社会生存权利,实行住房保障主要要通过政府的行为来进行一定的实现,社会公共住房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实行住房保障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社会低收入阶层的收益,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的关键。
第一,保障住房的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从广义上来讲,城镇中所有无法从市场所获得住房的低收入居民家庭。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了城市中大量流动人口和城镇中的“农业人口”。从狭义上来讲,只是具有城镇户口有无法从市场上获得住宅的低收入居民的家庭,即为目前的保障住房的对象。除了常住人口以外,将流动人口以及城镇的“农业人口”中的低收入人群纳入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体系一并考虑。从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出发,把所有无法从市场获得住宅的家庭作为研究的对象,统称为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
第二,保障住房的保证是相应立法。任何事情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住房保障制度的运行也不例外,需要健全的法律支持,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住房保障措施以及住房保障的不同对象,规定保障措施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而变化。一定要将保障住房上升到一个法律的层面,来保证住房保障运行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保证保障住房的健康规范运作。严格规范国家、企业、个人等保障主体间的权力和义务,规定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和退出情况。
第三,保障住房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从我国的国情和住房资源配置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出发,来确定适当的主体以及住房保障范围。一方面要考虑国家的承受能力,不能给予过重的负担,住房保障要控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则是要根据市场配置住房资源高效率的要求和体现公平和公正原则,使之能够调动自身解决住房问题的积极性,防治出现新的“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从这两方面考虑,现阶段的我国住房保障面不宜过宽,应该控制在中低收入线以下,重点向低收入家庭倾斜。住房保障的出发点是保障居者有屋,文护居民基本权利和文持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社会意义;住房保障的支出需要巨大的财政支持,只有政府能够以国家财政为经济后盾,才能有能力承担住房保障的相应职能;住房保障具有复杂性、广泛性,覆盖面广,必须要靠政府的系统组织来实施,这三点决定和构成了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只能使国家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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