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的区别

和小产权性质的房产相对应的便是,大产权性质的房产,也是我们通俗意义上说的商品房,这类型房产购置后,购买者便是房屋的所有者。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向有关机构成功获得了项目开发权限,以及将土地转让的权限后,依据房产的规模,向相关机构缴纳一定的税务,然后国家为其办理许可其使用土地的证件,允许其出售房产的证件,开发商拿到这些证件后,才能将房产实施出售,而购置房屋的人,才能安心的在其中居住。小产权性质的房产,并非的一点产权也没有的房屋,只是这类型房屋占用的土地,未经过市场周转,无法获得国家颁布的使用土地的证件、出售房产等其他证件而已。也可以说,这类型房产并未得到国家允许实施修筑和出售的,购房者在出现了用房纠纷问题后,无法很好的进行维权。

小产权性质的住房与大产权房的区别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上述第三种小产权房,即于集体土地上建房或私自搭建、扩建的房屋,无法获得国家产权证,部分地区乡镇政府发予乡产权证的。自诞生之日起就属于违章建筑,未取得土地建设权,建设此类房屋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更不用提之后的对外销售,购买此类房屋,风险可谓极大,但购买者往往明知危险却执迷不悟。

(三)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

1、土地政策的“城乡二元制”

长期以来,中国土地政策“人为" 地将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与集体两类,且两者之间地位悬殊,集体用地权责不明朗,权力的发挥难度较高。我国宪法对此实施了界定,倘如人为的对农村地域的土地使用权限进行买卖、出售、租赁,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外的其他用途,都是违法的。国家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出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农民有土地进行农业生产,让农民有充足的土地用于房屋建设,然而该制度的颁布,使得农村集体土地失去了建设用途,制约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建设,一定程度上,难以使农民致富。长此以往,城市大力发展,农村无法得到发展的局势越来越严峻,使得农民勤劳致富的能动性受到了重创。另外,当前国家出台的多项政策、对社会资源的调配方面,都忽视了农村的发展,这种情况使得城乡差异化情况日益严峻。另外,国家征收村民的集体土地补偿款成本非常低廉,其转换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带来的熠值,仅有很小一部分留在了村集体,这样的利益分配是严重不均衡的。可以说,国家土地政策上时“城乡二元制”的格局,是与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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