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谢    22
有效辩护下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前言
起步较晚且发展速度缓慢的律师制度,在刑事司法欲壑难平的当代中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辩护律师制度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否完善,彰显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保障辩护律师制度才有可能建立有效的有效的辩护制度,才有可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然而,受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律师这一新新群体遭到多方压制,以致正义无法伸张,司法无法满足人们的“诉求”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完善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工作必须提上日程。
一、    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中坚力量
(一)有效辩护概述
    关于有效辩护的含义,学界见仁见智,但其主旨大致有:第一,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有权享有充分而完整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第二,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得到充分尊重,同时司法机关应赋予其聘请有资格有能力,对案件有充分了解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第三,被追诉人在任何阶段的辩护权都受到保护,可以随时委托他人辩护,委托人数、委托对象的自由不受干预;第四,在被追诉人无能力或不愿委托而案件又十分重大的情况下,国家应保障被追诉人平等而无差别的享有法律援助的机会;第五,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到充分的重视,并予以合理的考虑。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理清有效辩护,首先,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积极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尽最大努力寻求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尽量使辩护意见被采纳,从而最大限度的文护、帮助被追诉人的辩护权的行使;其次,要以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的充分享有为前提,以平等的获取、利用检察官掌握的信息为保障;最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检察院和法院的充分考虑,对于正确的辩护意见应该予以采纳,对于不正确或者是虽正确但与案件无关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由和知情权[1]。
    要实现有效辩护,应当契合有效辩护的权利构成、价值构成、阶段构成。权利构成即有效辩护既要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均享有的权利,又要辩护律师特有的诉讼权利无一遗漏的被法律所表达,并辅以法律保障基础。价值构成即辩护律师帮助被追诉人的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使得聘请律师不再成为可有可无、毫无意义的“烧钱”,同时对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具有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对辩护律师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监督还有助于促进司法程序公正,最终实现实体公正。阶段构成即指有效辩护的实现并不局限于审判阶段,而要求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落实这一要求。公安机关应依法侦查,检察机关必须依法起诉,审判机关更加要依法审判,三方均依法司法,同时控辩审三方相互发挥着独立而又构成一个整体的功能,不可分离,都为有效辩护保驾护航。
(二)律师有效辩护的价值归宿
1.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前提
对于有效辩护的主体,理论上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之分。主张二元论的学者认为有效辩护的主体为被追诉人和辩护人,一元论则主张有效辩护主体为辩护人[2],原因在于刑事诉讼要求具有可以与检方“相媲美”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技巧,并且能够熟练运用在法律实践中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才能够有达到控辩平等的可能性,才能够有实现有效辩护的根基。然而,一般情况下,大多数被追诉人并不具备这方面的素质,纵然另一小部分多少了解些法律问题、能够分辨利害关系,但是无法在法庭上用法言法语陈述自己的观点,缺乏说服力。而律师,这一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经过专业训练的职业共同体,能够成为被追诉人的“坚强后盾”,因而成为大多数人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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