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类型在法学方法论层面上具有不可定义性、开放性、直观性以及意义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类型化思文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体系化不足,以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中强势利益集团的作用所导的学术理性的匮乏,知识产权法存在着严重的类型化不足问题。本论文将从类型化的基本释义发开去,在介绍知识产权类型化之现状的基础上,着重讨论在法律适用中由于知识产权类型化不足的问题所带来的司法困境。笔者将以民法视角为基本出发点,对于知识产权类型化及其法律适用提出几点见解。5150
关键词:知识产权类型化  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毕业论文 外文摘要
Title  The typif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Application of law
Abstract In the legal methodological significance,The typological thinking has the character of indefinable, no-limitation and visualized.Typological thinking has important functions in legislation and justice.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insufficiency of typology is a serious problem caused by the insufficiency of systematism during the histo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lack of sense in academic.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account for typification, the author will introduc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typolog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ut forward some advice for the problem caused by the insufficiency of systematism and dilemmas of judicial application.
KEY WORDS: the typolog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pplication of law                 the statutory principle

目 录

1  前言.1
2  类型及类型化思文.1
2.1 类型的定义1
2.2 类型的特征2
2.3 类型化思文及其意义2
3  知识产权类型化及其现状.3
3.1 知识产权类型化的概念3
3.2 知识产权类型化的现状5
4  知识产权类型化的困境.6
4.1 知识产权类型化的困境成因6
4.2 知识产权客体类型化的立法困境8
4.3 知识产权类型化的司法困境9
5  法律适用中的知识产权类型化问题13
5.1 知识产权体系向民法体系的回归.13
5.2 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侵权请求权与知识性利益侵权请求权.14
5.3 不法行为.14
5.4 合同责任与其周边制度.15
结论.16
致谢.17
参考文献.18
1  前言
“没有类别就是没有思文。类别就是把类似的品质、功能或行为与其他不类似的品质、功能或行为区别开来。把它们加以类别就是为了要评估它们的价值,作出选择并采取行动。” 人们借助类别和分类的方法,通过将人、物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从而深化对世界的认识,进而实现了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和安排。马克斯•韦伯指出:“凡是由这种抽象的结构所描述的那种关系,也就是依赖于市场的各种事件被发现或被推测到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作用的地方, 我们就能够根据理想类型、根据实际情况说明这种关系的特征,使它易于理解。这样做法的可能性对于启示和描述价值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不是现实的一种描述, 但它将给描述提供明确的表达手段” 。可见,分类或类型化是辨析无论对于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从建立到发展到司法实践,自然亦是如此之重要。

2  类型及类型化思文

2.1类型的定义
类型是人类的基本思文方式之一,它并非简单地指某类事物,而是相对应于类别的一个概念。类别即具有相同特征的事物。如在“家猫”与“野猫”中,前者的特征是:1.为人类于家中饲养的;2.猫。后者的特征是:1.在野外活动依靠自己捕食为生的;2.猫。前后两种具有完全相同特征的事物就可以抽象为一个概念类别。在大类别之下还可以再分类,如“猫”还可以再分类为“短毛猫” 、“波斯猫”等,但无论以何种标准再分类,它们都已经处在了同一主特征项下。而类型则指的是,尽管某些特征相同,虽相类但有所不同。如某事物具有a、b、c、d、e特征,另一事物具有a、b、c、f、g特征,由于它们都具有a、b、c特征,就属于类型论中的同一“类型” 。再比如生物学上的同类属性体态的比较,物理学上类似实验模型的建立,如数学上的比例计算涉及的类似性数理计算,地质学上地质层结构类似态的探讨,语言学上类似语言、语法的探讨等。在法学理论中,运用民法解决纠纷,所涉案件与法律规定或判例往往不完全相同,但只要主要特征相同,就属同一类型,就可依该法律规定或判例解决新的纠纷。这就是类型论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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