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目前我们的危机决策的研究往往在危机事件发生后才给予回应,当然,果断正确的回应是非常重要的,可是如果我们能够在危机事件发生之前就做好相关的常态化的研究工作,从人员、物资,方案各个方面做好准备,那么就能在很大程度降低甚至消弭危机造成的损失。

(四)危机决策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在法律不断的改革与进步中,中国已经开始建立了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制度。除了宪法中规定的总体原则之外,在目前实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中,还存在很多关于面对紧急情况时候的管理制度,比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

可是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危机管理法制体系尚未完善,大多都是一些应急预案,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各类应急预案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全面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共同构成应急预案体系,各种预案相继出台。全面应急预案,就是大体上对事故的处理方针和总体性政策,对突发事件的主体及相关各个组成单元的责权、处理好行动、采取措施等方面做出规定的各项程序共同构成全面的应急预案。

对于一些事故,比如危险品事故,如爆炸、危险品泄漏等,明确危险源和提供应急保障计划或方案是一个特殊的应急计划,它是一个全面应急计划的一部分,特殊应急计划必须和全面应急计划组织的要求一致,并作为全面应急计划的附件。特别紧急预案的制定必须包括救援程序和具体的紧急救援措施。

如图1,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的构成:

图1--自然灾害专项预案文献综述

对于事件负责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虽然也形成了对应的责任追究方案,具体细化到事件的前前后后各个方面。但是在实际落实方面不尽人意。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影响相对较大的公共危机事件,每一次事件的发生和处理,都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提供了现实的参考。同时。社会安全、自然灾害、环境卫生、生产事故几个方面的立法进程得到加快。这些增补有利于相关法制的完善,但是始终缺乏一个统一的公共危机决策的法制体系,从而很难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治理。

从管理体制的角度看,国务院各部委、各机构的管理都没有明确的行政法律主体。当危机发生时,通常是基于不同程度的危机,建立一个工作组。因为对紧急状况时候管理的缺位,导致管理不统一,追责对象不明确,对自己的缺点,每个部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危机管理是不连续的,缺乏统一协调和持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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