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尽管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冲突,但若该冲突已被既有的法律制度解决,则它仅具有描述性的事实价值,而不再具有规范性的法律意义,亦非本文所讨论的权利冲突。针对动产或不动产“一物二卖”或“一物多卖”无权处分行为结果的所有权归属,客观上依然会存在两个或数个买受人对同一标的物争夺所有权的情形,但若基于“善意取得”等制度,已解决了所有权归属的话,法律上的权利冲突就已不存在。有关相邻关系的诸多冲突也是如此。相邻不动产使用人之间会存在关于通行、采光、震动或噪音妨害等事实上的多样冲突,但若此类冲突已被物权法上的相邻权解决,则不会构成此处讨论的权利冲突。
区分事实上的冲突与法律上的冲突的价值在于,应将事实上的冲突排除在权利冲突范畴之外,因为任何权利行使,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对他人利益产生影响。新开的饭店,既可能使附近的其他饭店、宾馆等生意更加兴隆,也可能使得附近的某饭店生意萧条,但只要是正常、正当经营,法律并不会把此种事实上的冲突,视为权利冲突。
四、权利冲突的法律后果
权利冲突不仅具有独特的识别标准,而且拥有多元的特有法律后果。法院可以通过判令双方权利人相互让步,使各权利人分别享有权利的部分利益,以化解冲突僵局;若权利间的冲突,不宜通过相互让步的方式予以化解,则应判定一方权利超越另一方权利,以打破权利间的僵局,并对被超越的权利人予以利益补救;无论是权利人的相互让步,还是权利的超越,作出让步的一方权利人,均应负有特定的容忍义务。根据冲突发生的方向可将冲突分为?标准答案:横向冲突,纵向冲突,直线/职能冲突
(一)权利间的相互让步
从利益的视角观察权利冲突,其发生的原因在于:冲突的权利所包含的正当利益,无法由不同主体同时享有,因为“冲突的爆发表明那里存在着一个共同竞争的对象”。[72]权利间的相互让步,是对权利冲突所指向的正当利益的重新分配,双方当事人分别享有权利的部分利益,其实质是权利主体对各自权利的不完全实现。在“抚养权冲突案”中,原、被告分别拥有对被抚养人的抚养权,两项权利所包含的抚养利益是一致的,由于该利益无法共享,权利无法同时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不能由权利人分别享有,法院最终判定,被抚养人十岁前,先后由双方各自分段抚养。该判决便是重新划分了原、被告的抚养利益,实质上是部分实现了各自的正当利益。根据冲突发生的方向可将冲突分为?标准答案:横向冲突,纵向冲突,直线/职能冲突
权利间的相互让步,是权利冲突特有的法律后果,它以利益的可分性为前提。首先,权利的相互让步,是侵权责任、权利滥用等不具备的法律后果。一般侵权责任与权利滥用,旨在恢复被违反的法秩序,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若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或权利滥用,则行为本身即属不正当,行为所追求或实现的利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侵权行为及权利滥用,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无权判令受害方作出利益让步。其次,并非所有的权利冲突,皆可通过权利的相互让步予以化解,只有冲突的权利所指向的正当利益具有可分性时,权利的相互让步方能实现。在“安葬权冲突案”中,原、被告权利共同指向的选择死者安葬地的利益,便不具可分性,分割死者骨灰并分别下葬,将有违公序良俗及传统习惯,该类权利冲突便无法通过权利间的相互让步予以解决,只能诉诸超越权利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