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关系的模糊
因为缺乏明确的厘定标准,在法律适用中,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经常陷于混淆与模糊的境地,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可以表现为权利人因权利滥用而不受保护”,[11]并声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解决权利冲突提供了一些法律之内的方法”。[12]其实,权利滥用往往被认为是一种缺乏正当性的权利行使行为,[13]虽然它具有权利基础,但行为本身并不正当,若任凭权利滥用状态持续,将严重侵害他人权益。
而实践中的权利冲突案件却不以权利的不正当行使为要件,相反,它恰是由双方当事人均正当行使权利而引起,因此,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规范依据,并不妥当。以“张A与沈A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上诉案”(以下简称“安葬权冲突案”)[14]为例,争讼双方均为死者亲属,均有权决定死者的安葬地点,且无论将死者葬于原籍,还是葬于晚年居住地,均难谓不当,法院无法判定原、被告任何一方构成权利滥用。又如,在“姚某某与秦某某等抚养权纠纷上诉案”(以下简称“抚养权冲突案”)[15]中,被抚养人的双亲亡故,原告(爷爷、奶奶)与被告(外公、外婆)皆有抚养能力与抚养意愿,双方均主张行使抚养权,法院同样无法判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构成权利滥用。在这两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因同时行使权利而发生冲突,但因为双方的权利行使均具有正当性,所以,法院难以判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构成权利滥用,从而无从打破这种权利行使的僵局状态。据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无从为实践中的权利冲突案件提供妥适的解决路径。
(三)权利冲突特有法律后果的缺失
鉴于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权利冲突,学界格外关注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路径,具体包括:确定权利位阶、[16]权利平等保护、[17]利益衡量、[18]提升社会资源总量[19]以及权利的交易[20]等。但由于既有研究多侧重探讨解决权利冲突的考量因素,因此,其并未明确区分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权利滥用,也缺乏对权利冲突具体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的探讨。在“抚养权冲突案”中,法院判定,原、被告各自作出让步,被抚养人十岁前由双方分段抚养,原、被告均部分实现了自己的正当利益,但这一裁判结果无法为侵权、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所涵盖。在“肖某与程某相邻关系纠纷案”(以下简称“油烟机案”)[21]中,两审法院均未否认被告安装油烟机的正当权利,但却判令被告作出权利让步,通过改造油烟机的排烟方式,使得原告顺利行使权利,但此种后果亦不同于侵权、禁止权利滥用中的停止侵害(或禁令)、排除妨害等法律后果。“油烟机案”的另一个疑问在于,被告为原告顺利行使权利作出让步,其可否请求原告弥补由此产生的损失?两审法院对此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对于权利冲突的法律后果是否包含补偿义务,远非明确。在“视觉卫生权”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原告对被告设置字号牌的行为负担容忍义务,然而,容忍义务在既有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其具体内涵和法律效果仍有待厘清。根据冲突发生的方向可将冲突分为?标准答案:横向冲突,纵向冲突,直线/职能冲突
既有研究将侵权行为、权利滥用作为权利冲突的特殊表现形式,[22]在此意义上,权利冲突成为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问题。[23]但如此理解,必会引起权利冲突内容的泛化,难以体现其独立的规范价值。本文试图通过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权利滥用的对比研究,阐释权利冲突在法律体系中的应然定位及特有属性;通过挖掘“权利”与“冲突”的应然意涵,识别权利冲突的判断标准;通过讨论权利冲突的法律后果,探索解决权利冲突的多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