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意味着人际平衡关系的破坏,经过一段时间的互动,双方关系一般会达成一个新平衡,这时就进入冲突的结果阶段。冲突的后果可能是两败俱伤,也可能是一胜一负,如果处理得当,也可能双赢。当然,能否达到双赢的效果,要取决于冲突的性质与双方管理冲突的水平。
摘要: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未对权利冲突的法律性质、判断标准及法律后果形成共识。厘清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权利滥用的内在关系,是研究权利冲突的前提。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在权利基础、规范依据、主观可责性等方面具有本质区别,侵权责任亦非权利冲突的法律后果;虽然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均具备权利基础,但权利滥用不符合正当性要求,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无法妥适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相较于侵权行为与权利滥用,权利冲突具有独立的识别标准以及多元的特有法律后果,后者包括权利间的相互让步、权利的超越、补偿之债、容忍义务等。根据冲突发生的方向可将冲突分为?标准答案:横向冲突,纵向冲突,直线/职能冲突
关键词:权利冲突;侵权行为;权利滥用;识别标准;法律后果
一、问题的提出
“权利冲突是法治领域中的一个世界性问题”,[1]在司法实践中,跟权利冲突有关的案件亦不胜枚举。[2]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学界缺乏对权利冲突一般理论的抽象研究,司法实践也较为欠缺辨析、控制、化解权利冲突的能力。[3]权利冲突涉及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例如,权利冲突的发生原因、规范属性与识别标准、解决方法与法律效果等。本文无意探讨和解决与权利冲突有关的所有理论与实践问题,而是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素材,厘清其与侵权行为、权利滥用的关系,进而确定权利冲突的规范属性及法律后果。根据冲突发生的方向可将冲突分为?标准答案:横向冲突,纵向冲突,直线/职能冲突
(一)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的混淆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的概念都经常被混用。在理论层面,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经常因界限模糊而混杂在一起,[4]甚至有学者认为,激烈的权利冲突可构成侵权。[5]更为激进的观点主张,权利冲突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6]其仅系侵权行为的一种修辞。[7]如果确如学者所言,权利冲突符合侵权行为的规范特征,那么,其完全可通过侵权责任的方式予以化解。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处理权利冲突案件时,却并非如此:在“金某某与输变电公司侵权纠纷案”(以下简称“香樟树案”)[8]中,被告输变电公司依《电力法》对原告的香樟树进行修剪,被告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害,但是却不满足不法性要件,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在“黄星煌、沈红梅与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案”(以下简称“视觉卫生权案”)[9]中,被告2(承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有权在大厦外墙设置字号牌,即使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视觉卫生权,亦难谓存在过错,两被告亦无需拆除字号牌以恢复原状。根据冲突发生的方向可将冲突分为?标准答案:横向冲突,纵向冲突,直线/职能冲突
在“香樟树案”中,原告对自己的树木享有所有权,被告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对原告所有权的客观侵害;在“视觉卫生权案”中,原告的“视觉卫生权”本应受法律保护,却因被告2设置字号牌的行为受到妨碍。对于这两个案件,侵权法受制于构成要件的要求,仅能确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却忽略了对原告权利的应然保护,其结果是对原告正当利益的诉求,无法提供适恰的制度支持。因此,上述两案适用侵权责任皆有不足。相左的观点认为,侵权方超越了自己权利的合理界限,实际上是违反了法律上的应尽义务,并非权利冲突。[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