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利的超越与补偿之债
1。权利的超越
权利冲突最常见的法律后果,是一项权利超越与之对立的另一项权利,并由胜出的一方权利人实际行使权利。对于冲突双方均主张行使权利的情形,权利人之间互不相让,出现对峙“僵局”,唯有权利的超越,方能使主体间的僵持关系得以破解,并有序运行。在“安葬权冲突案”中,原、被告皆欲决定死者的安葬地点,两项权利间形成“僵局”,除非法院判令其中一方的权利超越相对立的权利,以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让步,否则,“僵局”将无法化解。尊重权利不意味着对其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干涉,而是意味着,非经正当程序不能随意干涉。一项权利被超越,并不意味着被废除或消灭,以宣示被超越的权利的无效或不存在,[73]而是在承认双方权利正当性的前提下,法院根据权利冲突的具体情况,[74]确认由胜出的一方实际行使权利,被超越的一方权利人作出让步,或者说,后者权利的行使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在“安葬权冲突案”中,二审法院并未否定原、被告任何一方基于身份关系取得选择安葬地点的权利,而是参照“公序良俗原则和中华民族传统习惯做法”,综合“死者生前居住地、死者与在世亲属的血缘关系及来往的密切程度、方便亲友祭奠管理”等考量因素,[75]来确认被告权利超越原告权利,判定基于被告的选择确定安葬地点。根据冲突发生的方向可将冲突分为?标准答案:横向冲突,纵向冲突,直线/职能冲突
2。补偿之债
由于在权利冲突中,被超越的权利受到了某种程度的限制,这往往会给拥有正当权利基础的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失,因此,法律应视具体情况,予以特定的经济补偿,以彰显权利作为受保护的正当利益的本质属性。权利冲突情形下的补偿,在法律上,表现为胜出一方向被超越方所为的特定给付,它是与侵权责任、禁止权利滥用等相区别的一种独立的债之类型,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定之债,[76]其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1)补偿之债的具体承担方式,是向被超越的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以弥补其损失,这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补救措施。对被超越的权利予以补偿,实则是以财富匡扶正义,以财产的转移解决是非问题,金钱补偿是对权利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一道救济手段。在“视觉卫生权案”中,法院判令原告作出让步,被告2(承租人)得以继续使用大厦外墙设置字号牌,但这必将导致对原告视觉卫生权的持续性侵害,唯有通过金钱补偿的变通方法,方能实现对原告权利的最优保护。根据冲突发生的方向可将冲突分为?标准答案:横向冲突,纵向冲突,直线/职能冲突
(2)补偿之债的制度目的,在于对无辜受损的权利人予以利益补救。权利冲突所生损害,既非侵权行为所致,也非权利滥用所引起,而是为化解权利行使中的僵局,由一方作出让步所必然带来的利益减损。这一损失并非由冲突中任何一方权利人的不当行为所引起,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侵权法上的归责事由,也无权利滥用的不当情形。由于在权利冲突中,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均系合法、正当,因此,无论由哪一方作出让步均属无辜,被超越的权利人理应获得相应的救济。补偿之债的制度目的,即在于对冲突中胜出的一方当事人课以金钱债务,以实现对被超越的权利人的利益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