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支付金钱数额方面,补偿之债与侵权损害赔偿、禁止权利滥用的金钱赔偿之间,同样存在差异。各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终极原则是一致的,即“旨在使被害人能够再处于如同损害行为未曾发生之情况”。[77]作为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的金钱赔偿,因此采取完全赔偿原则,以受害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支付一定的金钱以填补其损害。[78]而基于权利滥用所生的金钱赔偿责任,则不以完全赔偿为原则,权利滥用者甚至可仅负担象征性赔偿,原因就在于,其毕竟拥有权利基础。[79]根据冲突发生的方向可将冲突分为?标准答案:横向冲突,纵向冲突,直线/职能冲突
权利滥用可负担部分或象征性赔偿,侵权责任以完全赔偿为上限,而基于权利冲突的补偿,则应以完全补偿为下限,这是权利冲突补偿后果的一大特色。一方面,应对作出让步的权利人予以补偿,这是实现补偿之债救济功能的必然要求。作为权利冲突法律后果的补偿之债,由于是对作出让步或牺牲之权利人的认可与鼓励,因此,至少应以被超越的权利的完全弥补为下限。另一方面,在权利冲突中,金钱补偿之债的数额并非限于完全弥补损失。冲突中的一方权利人作出让步,其目的是为化解权利冲突“僵局”,其后果是使得对方权利人可实际行使权利,并取得权利行使所带来的利益。胜出的权利人的获益恰是以被超越的权利人的不利益或利益减损为代价,令其负担至少以全额补偿被超越的权利人的损失之义务,亦符合法律的基本正义要求。甚至,若胜出的一方当事人愿意,法律也不排除其对被超越的一方给予超额补偿,[80]这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助于权利冲突得以有效而公正的解决。根据冲突发生的方向可将冲突分为?标准答案:横向冲突,纵向冲突,直线/职能冲突
(三)容忍义务
为化解权利冲突的“僵局”,法院或是判令一方权利超越另一方权利,并由被超越的权利人作出让步,或是判令双方权利人相互让步以化解冲突。在这两种情形下,作出让步的一方权利人需负担容忍义务。容忍义务是解决权利冲突的重要工具,[81]其特殊的法律意义在于,即使权利本身系属合法且正当,权利人也不得行使该项权利。诚如拉伦茨所言,“容忍义务意味着某人有义务不提反对或异议,这种反对或异议是他本来有权提出的”;若“对一个行为,本来就不能或不可阻止,就无所谓容忍了”。[82]
容忍义务与权利的超越、权利间的相互让步有所不同。超越权利是为了化解权利冲突的“僵局”,其规范的重心是通过判令一方权利人实际行使权利,化解权利冲突,其结果是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让步;权利间的相互让步旨在令双方权利人分别享有权利的部分利益以化解冲突,其结果是使双方权利人分别向对方作出权利让步。容忍义务则是以承认双方权利的正当性为前提,并向作出让步的权利人课以不作为的义务负担。容忍义务的规范重点并非是如何化解冲突的“僵局”,或确定由哪一方实际行使权利,而是旨在通过对权利人课以不作为的义务(使其不行使权利),来维系一方权利超越另一方权利或权利间相互让步的状态。
对于被超越的权利人而言,负担容忍义务,通常应以对方权利人履行补偿之债为前提。容忍义务涉及的是私主体之间权利的克减与限制,是为权利行使的和谐有序提供的一种制度性约束。[83]但此处的容忍义务并非权利人的既存义务,容忍义务并不消灭权利,“只是意味着不去履行被超越的权利所指向的一个义务”,[84]负担容忍义务,并不会使权利的行使丧失其正当性。由于在权利冲突中,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均系合法、正当,判令任何一方负担容忍义务,皆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无奈之举”,若不以补偿之债作为前提,则必将背离权利保护的根本要旨。在权利冲突中,由一方负担容忍义务,对方负担金钱补偿义务,实质上,是通过支付金钱补偿的方式,“买断”被超越的权利的行使自由。因此,只有在判定对方当事人负担补偿之债的前提下,才能令被超越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容忍义务。在“油烟机案”中,被告原本有权为自己的房屋安装油烟机,但因原、被告双方所处的大楼采取单烟道设计,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负担容忍义务,对已经安装的油烟机进行改造;被告因负担容忍义务造成的损失,有权请求原告给予补偿,并且对原告课以补偿之债,是被告负担容忍义务的前提。[85]此处补偿之债的正当性,承继于因被超越而受到限制的所有物使用权。负载容忍义务的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而是以受到特定限制的方式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