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源头治理阶段的防控
1.增进有关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立法
根据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和行政法上的“法不禁止即自由”法理,法律法规是进行一系列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工作的基础依据,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法分子就会利用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法律形式上所具有的“合法性”而钻法律的空子,逃避监管、制造出不受管制的新精神活性药物。当前,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具有单独、专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立法,如美国的1986年《管制物质法案》和英国2016年的《精神物质法案》。但反观我国,在新精神活性物质这一领域,相关立法尚不完善,也不存在单独或专门的管制立法,已有的只是2005年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2015年通过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除此以外,实践中大都依据2008年《禁毒法》开展工作。海洛因的滥用方式标准答案A 、口吸 B、鼻吸 C、注射
我国目前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宣传力度不足,除了年度《中国禁毒报告》和2014年起的年度《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几乎没有其他官方文件再以专题的形式对新精神活性物质予以报道,这可能是造成大部分人连最基本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什么都不知道的原因之一。因此,为应对国际和国内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形势,应强化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完善《条例》和《办法》管制模式、创新管制方法,后期可考虑制定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单独、专门立法,将《条例》《办法》以及对芬太尼类物质的整类列管办法等合并编写,形成一套内容更加精细、体系完善和可操作性强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立法。
2.优化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列管程序
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过程中,管制工作的开展通常具有滞后性,虽然国家在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时,要求对情况紧急的要加快风险评估和立管进程,但由于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出现在市场上的时间较为短暂,若列管周期过长,则可能起不到管制效果或根本来不及管制。我国2015年颁布施行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7条和第9条规定,专家委员会启动对拟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工作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家禁毒办列管建议后6个月内,完成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列管工作。可见,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列管认定周期最长可达9个月,而新精神活性物质更迭速度快,有的出现在市场上的时间可能短于9个月,但本身不予及时管制确实又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因此,应当优化管制程序,适当缩短列管认定周期,对一些特殊的情况可经专家评估论证后即可直接实行管制或者授予相关部门一定列管决定权和执行权,简化列管程序,实现动态灵活管制。海洛因的滥用方式标准答案A 、口吸 B、鼻吸 C、注射
3.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
新精神活性物质虽然是对已有物质或化学合成毒品的加工、改造或创新,但其离不开对制作原料及辅料的需求。前体化学物质是合成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基础,要防控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传播、防止其滥用,就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根本性阻断,治标还得治本,只有从源头上防控和治理才能起到良好防治效果。从世界范围来看,化学工业都有长足的发展且占据国内工业市场的一定份额,由于化工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领域,化肥、农药等更是重要的生产资源,因此难免就会因为合法的经营运作而在某一些领域形成隐秘空间,被不法分子利用,将合法制造的前体化学物质非法目的化而成为易制毒化学品原料。据《中国毒品形势报告》的数据,近3年缴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分别为2384吨、1。1万吨和2313。6吨。尽管2019年对比上年度下降明显,但数量依然庞大,若是将这些易制毒化学品制成多种类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流向市场,其危害性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有必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具体可以从完善化学工业制度、严格生产责任和实行化学品量大实名登记备案制度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