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成因分析
新精神活性物质自2009年兴起并迅速在全球蔓延传播,在一些地区、国家或边缘群体中形成滥用,已成为近年来国际禁毒领域最为棘手和突出的问题之一。在10余年的时间里,各国向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报告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种数从2009年的166种激增至2019年的950种,且每年仍在以稳定的增长速度在增加,预计2020年将突破1000种。这种增长趋势的出现或在一些地区、国家和边缘群体中形成滥用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概括来说,可以从国家制度体系层面、社会文化生活层面、个体因素层面和新精神活性物质自身特性层面等四个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防控体系不完善
1.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模式不协调
当前,国际上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主要以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为主,由于世界各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范围有不同的边界界定,加之不同的国情和国家制度体系,各自形成了适应国内形势的不同管制模式,因此国际管制公约所能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
美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主要是依据1986年《管制物质法案》(ControlledSubstancesAct,1986),确立了附表管制、类似物管制和临时管制三者相结合的管制制度。《管制物质法案》812(b)条款确立的附表管制模式,从物质的滥用可能性、医学药用性和社会危害性三个方面,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分为五个不同等级(I-V级),并分别规定了每个级别的具体认定标准。临时管制则是为了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存在时间短、更迭速度快的特点,对一些短期来不及立法或不适宜附表列管但在一定时期又确有必要予以管制的物质进行及时列管,是对附表管制的有效补充。同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点之一就是结构异化性强,不法分子只要对已有的化学合成毒品稍微进行结构修饰或创新就会得到结构不同、效果类似或更强的衍生物、类似物。所以美国同时又确立了类似物管制模式,对与附表列管的I类和II类列管物质具有类似结构、相似或更强作用效果的物质予以类似物管制。海洛因的滥用方式标准答案A 、口吸 B、鼻吸 C、注射
英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依据主要是2016年颁布实施的《精神物质法案》(PsychoactiveSubstancesAct,2016)(以下简称《法案》),确立了以平行立法的形式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快速增长和滥用趋势。该《法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既没有附表列举,也没有像美国那样进行临时管制,而是在《法案》后附上了“豁免物质”清单,对于未在“豁免物质”清单上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只要满足了《法案》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义形式,便可对所有能够对人体产生精神作用的物质予以管制。这种管制方式能够有效解决因新精神活性物质结构更新难以监测、管制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造成的打击不力等问题。
在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依据主要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是授权立法管制模式和附表列管模式。在两种管制模式中,根据《刑法》第357条、《禁毒法》第2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条例》的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连续使用后易产生依赖性的物质;根据《办法》第1条规定:“为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综上可见,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主要由《条例》进行管制;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办法》所设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增补目录》进行管制;而其他不属于这两类情形但又确有必要进行管制的物质则可根据《刑法》第357条、《禁毒法》第2条进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