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监管部门的认识不统一
尽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非常努力,但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担保、保险制度认识不统一。目前还没有建立工程担保机构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准入、清出制度,主体资格不明确,业务评价制度和能力不明晰,组织体系不完善等现实问题阻碍了担保、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至今国家未能出台任何有关专门的政策、法规、文件,直接制约了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推进步伐。

4.2 体制分析

4.2.1 工程担保缺乏有效行业监管
第一,担保业的监管主体多次易主。之前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后来又由财政部金融监管有关部门配合;随后为了应对担保品种多样化,担保公司分化趋势和行业状况的客观需要,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建设部等多部委都参与对担保业的监管,担保行业监管主体趋于多元化。
第二,我国担保监管未区分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的政策差异,这是我国担保行业的投资结构问题,政府为主民间为辅的担保机构建设造成很多担保机构属于政府投资,以财政资金为主以贯彻政府政策为运作目标,以给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市场服务目标,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改革发展,商业性担保业务如工程项目开发建设方面的担保给担保市场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故监管者也需要随之调整政策及发展思路感叹。
第三,我国现行的监管原则更多注重行业准入的行政审批和管理,风险控制手段为单一的准备金提取要求,而以风险为导向分类指导扶优限劣的原则在担保监管上没有体现出来。
事实上,现代担保业监管强调的多是以机构运营风险为根本的监管,工程担保制度实行以来,对涉及工程担保公司的监管不力,管理存在空白现象比较严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公司没有行政管理职能,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无法对其从事工程担保的市场行为进行动态监管,造成了工程担保市场有进无出的现象。一些注册资本金仅几百万的担保公司不顾自身实力承揽上亿元乃至几十亿元的担保业务,给担保受益人被担保人增加了风险隐患;还有一些担保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竞相压价,甚至与业主或施工单位串通搞虚假担保等,这些行为不仅干扰了那些有实力遵纪守法的担保公司的正常业务,也增加了业主施工企业对担保公司的不信任,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产生了不利影响。
4.2.2 影响工程保证担保机构发展的栓桔
    我国当前运行的很多担保公司工程担保业务少,业务多涉及融资担保,而
且该业务比重大。所以,真正的工程担保公司,工程保证担保机构仍然处于刚
起步,交易量小,不完全被市场认可的阶段。综合分析有如下因素:
   (1)工程保证担保必备实力不足,由于工程保证担保的复杂性,我国的工程保证担保公司的成立要晚于担保公司,数量也较少,其必备总体资历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程建设方面的经验,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如果出现履约担保违约,其责任应该是首先向承包方提供工程管理技术,经验,设备等支持;其次是代替承包方或另寻符合条件的施工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由于我国保证担保机构的工程实力不足,出现这些问题时,往往无法完成这个过程。另一方面是保证担保机构资金实力不足。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条款,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中标价格的10%据此规定,1000万的项目履约担保最低也得100万,而现在很多项目动辄上亿,对于这些大型,特大型项目很多担保公司只能望洋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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