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担保的对策

5.1 加强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力度

5.1.1 合理设定进入门槛
担保公司是依靠资金实力、风险管理经验、技术力量来经营的专业化企业,其经营行为和效果会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影响,必须尽快构建担保公司的准入机制。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根据规定,建议专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以此作为进入门槛。其中,要求现金存款70%以上,可采用委托监管银行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自开立之日至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解除监管为止,在该行存款不低于《最低存款额监管承诺函》规定额度的方式实现,避免抽逃注册资金。专业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中应有与其相应的经济等专业人员。

5.1.2 建立工程担保信息统计分析系统
虽然相关规定出于控制担保公司风险考虑,要求“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但上述规定只能靠担保机构自觉执行,而政府主管部门对此的监管难以实施。因此,建立工程担保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对于控制工程担保风险、提高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该系统建立后,能有效避免同一担保公司利用不同行业监管的缝隙规避监管,使得担保余额远远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于不具备担保能力或担保余额总额超出限制性规定的机构可以限制其出具保函或建议其做出联保、再保等安排。

5.1.3 建立完善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体系
    应逐步建立完善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体系,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在这套体系尚未建立之前,可以借助其成熟的信用审核机制,对担保公司进行信用审核。

5.1.4 建立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主管部门或行业联盟,对担保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从业资格认证,针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
5.2 完善工程担保法律环境
5.2.1 完善工程担保法律法规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保障。尽管有关合同保证的法律基础已具备,但这方面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而且由于工程担保具有一定特殊性,仅凭现有法律基础并不能完全满足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需要。这就要求政府应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强力推行工程担保体系,制定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统一标准,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尤其要“催生”该项制度早日出台,纳入各地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程序,并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机构的监督,使之成为必须遵守的法规,成为市场各方遵循的行为准则。

5.2.2 明确相关部门分工和监管部门
    工程担保体系能否顺利运行与政府所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在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的过程中政府要做的主要事情是排除体制和政策障碍,确定强制性品种,完善政策法规严格监管工程担保市场。一是对工程项目是否实行了合同保证的监管;二是对保证机构的监管。

5.2.3 加强工程保证担保机构信用管理
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除了发挥银行的作用外,更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以形成有一定竞争的担保市场。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担保公司,建立良好的行业规则。担保机构处于工程担保制度的核心地位,之所以需要引入担保,就在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资信还不足以保证其合同义务的履行,引入担保一方面提升了当事人的信用等级,另一方面也提供了损失补偿的保障。因此担保机构的诚信、担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工程担保制度推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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