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改革可以概括为以“奖酬合一”,以按劳分配的股权来奖励创新成果及其推广。1996年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0条第2款规定:“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据此,奖励与报酬可以合并,且均采取股权或出资比例的形式,其性质为按劳分配;发明创造人所获得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属于以知识技术入股或出资,据此取得后续收益的性质是按知识技术分配。可见,“奖酬合一”并没有改变“一个劳动,两种分配”的实质;其所区别于第一次改革之处,在于让发明创造人取得了股东或出资人的身份,激励他们更加直接而深入地参与创新成果的转化。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规定作为奖励的股权或出资比例不低于50%(第45条),加大了激励的力度。创新发展入宪之后,“奖酬合一”作为促进创新的分配措施,获得了更高的宪法地位。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第15条)。这是对“奖酬合一”的重申和扩展。总之,创新目标的引入进一步丰富了宪法按劳分配的意涵,为了促进创新,应当允许就知识技术性劳动同时参与按劳分配和按知识技术要素分配。
(二)共享目标的含义与实现
共享发展理念的含义很宽广,公共服务、扶贫、教育、就业、收入差距、社会保障、健康、人口、弱势群体保护等问题都在关切范围之内。而共享发展的核心是社会公正,焦点是分配不公,方向是共同富裕,这就与按劳分配发生了关系。反复指出,“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我国经济发展的‘蛋糕’不断做大,但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这些论断在党的历史上由来有自。现行宪法制定之前,在论述按劳分配时,总是把按劳分配与提高积极性、加快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促使效率在制宪时成为按劳分配的主要目标;制宪完成之后,转而将按劳分配与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联系在一起,这是《文选》第二卷与第三卷的重要差异。他严肃地告诫:“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共享发展理念位于理论的延长线上,它的入宪是一段漫长思想之旅的里程碑。来自优Q尔W论E文R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共享与按劳分配的其他两个目标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就共享与创新来说,二者的关系有一致的一面,创新驱动发展是做大“蛋糕”以供分享的前提。但是,创新拉大收入差距、威胁共享发展的可能性不容忽视。正如所指出的,“加快创新必然引起技术落后企业关停并转,带来相当数量的失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创造了很多新的业态,但劳动力难以适应,造成了大量结构性失业”。历史表明,技术创新虽然能够提高普通工人工资,但是需要数十年时间来过渡;而当下全球恰好处于过渡期内,“技术导致许多普通工人失去工作,工资减少,但是高收入者的薪酬仍在大幅上涨”。可见,共享与创新两大目标之前存在冲突的可能,这是在构想按劳分配制度时必须纳入考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