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有制下的“原则”地位
宪法第6条第1款第2句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此处的“原则”应作何理解,特别是在公有制之内能否容纳其他所有制作为“例外”,这是不容回避的解释问题。根据词典释义,“原则”有两种常见的解释:一是“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二是“指总的方面,即“大体上”,与“例外”相对。可见,此处的“原则”,不管是理解为严格意义上的规则,还是理解为允许例外情形的存在,皆不超出语义范围。从“原则”一词在现行宪法中的使用情况来看,其含义和用法并不统一,通常需要结合条文的历史语境,考察宪法制定者的意图加以确定。例如,序言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3条中的央地权限划分“原则”、第27条中的国家机关实施精简“原则”,皆不存在“例外”之说;第3条中的国家机关实施民主集中制“原则”、第67条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大立法不得抵触“基本原则”,则都允许存在“例外”情形的存在。因此,准确把握按劳分配原则地位的内涵,需要结合历史语境加以分析。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标准答案: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
按劳分配作为公有制分配“原则”的表述始于七五宪法,并被七八宪法和现行宪法延续下来。按照经典作家的构想,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应当首先实行按劳分配,待主义建成时再实行按需分配,至于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制度则不能存在于公有制之中。列宁就将与“按劳分配”并列的“不劳动者不得食”宣示为“社会主义原则”。由于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在规定按劳分配时都倾向于遵循经典作家的原意,针对这两部宪法中的按劳分配“原则”,都应理解为严格的规则,即不允许例外的存在。而现行宪法在对按劳分配规范进行表述之时,未再拘泥于经典作家的构想,意味着对于“原则”一词也可进行灵活的解读。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后,宪法虽未修改,立法方面却有了及时的响应。1988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3条规定:“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当时所谓“其他分配方式”,主要是指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中,承包人、租赁人取得收益的方式,以及职工购买企业债券所得的利息、职工参股获得的分红等。这些内容恰恰构成按劳分配的例外。1993年修宪时,中央再次肯定了这种理解。《中国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附件二“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指出:“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不排除按劳分配以外的其它分配方式。”1999年修宪以后,公有制下的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不排除其他分配方式,与总体分配格局上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已经不再具有解释学意义上的实质区别。
2。按劳分配在公有制之外的实施空间
非公有制经济中是否存在实施按劳分配的空间?按照经典作家的本意,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按劳分配要以公有制为前提。这种观点也反映在七八宪法中。叶剑英曾在修宪报告中指出:“只有在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的原则。”但是,现行宪法不再拘泥于经典作家的本意,为重新理解非公有制下的按劳分配提供了可能。有学者认为,现行宪法第6条第1款第2句的措辞,具有“明示其一排除其余”的效果,间接否定了按劳分配在公有制以外的生存机会。然而,在解释学上,“明示其一”并不必然具有“排除其余”的效果,需要结合背景加以分析。现行宪法问世之初,国家要求非公有制企业的内部分配比照国企进行。例如,1986年国家劳动人事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原则加以确定”,“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这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并未与按劳分配绝缘,甚至可以认为,非公有制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按劳分配的义务。1993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按劳分配的含义变为按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分配,而劳动力市场不区分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是统一的,这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实施按劳分配已经不存在障碍。正因如此,《劳动法》第46条才把按劳分配规定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的共同原则。1999年修宪时,第6条第2款的表述正式将所有制与分配形式脱钩,非公有制经济下实施按劳分配的空间已无悬念。当然,允许不等于强制,这和公有制经济下必须以按劳分配为原则是不同的。来自优Q尔W论E文R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