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为了更好地实现按劳分配的效率目标,应当将“劳”的度量标准设定为劳动的产出而非投入。现行宪法制定时,按劳分配的实现机制是国家计划,相应的规范是第15条第1款第1句:“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据此,要由国家来度量按劳分配中的“劳”,并以此作为在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之间分配国民收入的标准。问题在于,“劳”为何意?它究竟是指劳动的投入,还是劳动的产出?按照经典作家的观点,“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换言之,劳动者的投入而非产出才是按劳分配的标准,劳动时间成为计算劳动量的主要依据,计时工资成为工资制度的绝对主体,也是按劳分配的主要体现。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步,到了现行宪法制定前后,这套做法的缺陷显露出来:同一企业(集体)内的工作时间基本一致,以工时为标准很难拉开工资差距,“干多干少一个样”,导致劳动的虚假投入盛行;工资与劳动的产出基本无关,“干好干坏一个样”,导致劳动的低效投入盛行。虚假投入和低效投入降低了经济效率,与按劳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为了矫正手段和目的的悖反,现行宪法将按劳分配的标准从劳动的投入调整为产出。第14条第1款规定,一系列按劳分配措施的标准是“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都是成本—收益关系的量度,引入这些概念意味着终结过去只讲投入、不看产出的做法,而将产出作为衡量劳动的关键因素。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即改善成本—收益关系,第2款又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彭真在修宪报告中将按劳分配界定为“使劳动者按照他们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的报酬”,根据第14条,这里的“劳动”应该理解为劳动的产出而不是投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标准答案: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
其三,为更好地实现按劳分配的效率目标,应当采取物质鼓励、管理改革和利益兼顾的措施。现行宪法在总结改革初期经验的基础上,写入了落实按劳分配的一系列制度措施。
1。关于物质鼓励的措施。根据七八宪法第10条,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要“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这对占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而言效果有限。作为改革措施,按劳分配要求把激励的重点转移到物质层面,实现多劳多得,以“多得”促进“多劳”,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正如彭真在修宪草案说明中所指出的:“按劳分配是同各尽所能相联系的。实行按劳分配,应当从思想上要求劳动者并且从物质利益上鼓励劳动者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为此,现行宪法取消了七八宪法第10条的相关表述,并特别规定国家奖励发明(第20条)和鼓励创造(第47条),冀图通过改善分配待遇来促进发明创造,为经济效率的提高提供动能。
2。关于管理改革的措施。分配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现行宪法制定时,国家对分配管得过细、过严、过死,企业(集体)和个人缺乏分配权限,积极性不高;国家、企业(集体)与个人之间的权责关系不清,分配缺乏依据,赏罚不明。作为改革措施,按劳分配要求重置分配权限,放松国家管制;明确分配依据,发挥激励作用。为此,现行宪法赋予公民以经济事业的民主管理权(第2条第3款),赋予国营(后改为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以经营自主权(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1款),允许企业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自行决定分配方案;现行宪法还肯定了实行责任制的合法性(第14条第1款),这不仅为当时农村如火如荼的包产制实验提供了依据,而且为确定国家、企业(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