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宪法按劳分配规范的当代意涵,对于厘清中国宪法解释的立场、方法和素材不无裨益。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不断改革的背景下,适度的演进主义立场可能更有助于发现宪法含义的真实变迁;在宪法规范被价值目标所牵引和塑造的前提下,体系解释的作用凸显出来,通过体系解释可以发现条文间的目标—手段关系;而在司法行宪的实践尚不发达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宪实践为理解相关宪法条文提供了重要材料。上述经验得自按劳分配规范的解释作业,其意义又不局限于此,而是存在推广到其他宪法规范的可能。论文网
按劳分配的正义限度
指出按劳分配是:“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生产者首先“给予社会”贡献,然后从“社会领回”生活资料,除去必要的扣除,他给予社会的和从社会领回的正好等量,即通常所说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按劳分配即社会财富按照每个人劳动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
按劳分配的关键在于每个人仅仅凭借“自己的劳动”并仅仅获取“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人拥有“自己的劳动”以外的其他资源,也没有人获取“个人的消费资料”以外的其他东西,从而就没有任何人可能把自己的劳动通过积累转化为其他资源(特别是生产资料)用来剥削他人的劳动。按劳分配意味着,生产资料是公有的,剥削被消灭了,人和人之间唯一的区别仅在于劳动能力和劳动贡献的大小,以及由此决定的个人消费资料的多少。这是一种比按需分配之外所有其他分配方式更加公平正义的分配方式。
但《纲领》用很大篇幅分析和批评了按劳分配的“弊病”,认为按劳分配的实质即劳动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体现的仍是“资产阶级权利”,也就是等价交换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它主要仍然是形式的,实则并不平等。这主要是因为每个人的劳动能力导致劳动贡献的不同,同时每个人的经济负担也有差别。同样是劳动者,即使具有同样的劳动意愿和积极性,但结果依然会是“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这未能体现真正的平等精神,因为一个人不应当对他体力或智力上的先天缺陷承担责任,同时维护家庭和抚养孩子是良序社会的应有之义,不应成为劳动者的个人负担。因此,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消费资料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的劳动者以及所产生的不同的劳动结果而言,最终成为不平等的权利。
并不否定按劳分配的历史正义性,但站在未来按需分配的规范立场上,按劳分配的正义无疑仍是未完成的,仍不是平等或正义的终点。在看来,强调“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平等不是真正的平等,对不同的人使用同一尺度就必然造成实际上的不平等。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真正正义的分配应该与人的体力、智力及实际的劳动贡献无关,唯一需要考量的因素,只是人的需要。在这里展示了他对正义问题深刻而独到的理解,开辟了主义按需分配的结果平等路向,并极大地影响了其后西方平等主义的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标准答案: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