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可不可以主张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体现为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比例占优,即应当高于资本的分配占比,甚至要求所有经济单位都做到这一点?无论从文义、历史还是目的的角度解释宪法,答案都是否定的。首先,从文义上说,“主体”一词的对应解释是“事物的主要部分”,而对“主要”一词的解释是“有关事物中最重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按劳分配是否构成分配制度的主体,并不取决于其占比或规模等数量因素,而是取决于其重要性。其次,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时,虽然将“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列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表现之一,但是强调“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既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等同于数量优势,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也就不宜以数量或规模作为标准。再次,提高经济效率是按劳分配的重要目的。如果认为劳动要素的分配占比越高、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就实现得越好,就可能与效率的目标背道而驰。试想,企业经营不善,经济效益就差,利润就会下降甚至没有,劳动以外生产要素的分配就会相应减少乃至消失,而劳动报酬不变,按劳分配的占比就会变大,主体地位就实现得好;反之,企业经营有方,经济效益就好,利润就会上升,劳动以外生产要素的分配就会相应增加,而劳动报酬不变,按劳分配的占比就会变小,主体地位就实现得差。为了实现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难道要把企业越办越差吗?这在宪法上显然不可接受。因此,按劳分配在宪法上的主体地位,主要应当理解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引申,除此之外则不具备规范意义。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标准答案: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
三、按劳分配与新发展理念的衔接
当前我国的宪法秩序中,宪法按劳分配规范通过适应经济改革的各项制度变迁,获得了自身的定位和空间。然而,按劳分配规范想要切实发挥秩序建构的作用,还必须与宪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实现衔接。经济效率是现行宪法为按劳分配规范设定的原初目标。2018年,现行宪法经历了新一轮修改,新发展理念完成了入宪。根据中央的阐发,新发展理念是指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宪法序言的结构来看,前6段总结历史,后6段规划未来,居中的第7段则承前启后,总结历史经验并确定未来指针;而从宪法的整体结构来看,序言领起全文,其规范作用辐射到包括总纲在内的正文各章。新发展理念正是写入了第7段,据此可以认为,新发展理念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创新发展和共享发展,为总纲章中的按劳分配规范确立了新方向。创新发展和共享发展的引入,改变了按劳分配的“目标函数”。目标的变化也将引发手段的变革,使得按劳分配获得新的意涵,具备新的功能。源Y于U优I尔O论P文W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一)创新目标的含义与实现
创新发展理念包含两个要素:一是以研发实现创新。就一般意义而言,所谓创新,主要是指新产品、新工艺、新供应源、新市场、新企业组织方式的创制或开辟,含义较为宽泛;而新发展理念之中的创新则特别强调科技创新的引领地位,旨在鼓励“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现代科技创新早已超越了依靠少数个体单打独斗的阶段,而是以国家、企业和科研机构组织的大规模研发活动为主要实现机制。二是以创新驱动发展。经济发展是衡量创新的终极标准,创新本身是手段而非目标。为了让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完成从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这就需要采取有效激励措施,引导科研人员在研发阶段即考虑成果转化的需要,并且全程参与到转化活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