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就共享与效率来说,二者的关系同样有一致的一面,做大“蛋糕”是分好“蛋糕”的前提,共享“不是不要发展了,不是要搞杀富济贫式的再分配”。但是,二者的关系也有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一面。党是用分配效率与公平的范畴来探讨二者的关系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相当于将效率目标放到共享之前;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将效率和共享两个目标分别与两次分配对应;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明显抬升了共享目标的地位,将共享与初次分配重新联系起来。
那么,如何通过按劳分配来同时促进共享和效率?更具体地,如何像所设想的那样,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通过按劳分配来缩小贫富差距?应当说,缩小贫富差距主要还是依靠再分配措施,例如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包括按劳分配在内的初次分配措施虽然处于配角地位,但并非无所作为。在宪法层面,应当重新解释第42条第2款,使之不仅服务于按劳分配的效率目标,而且服务于共享目标。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前文述及,该规定本来是为了提高效率而在分配中采取的利益兼顾措施,将发展生产设定为提高报酬的必要条件,无发展则无分配;2018年修宪以后,该规定应当重新解释成为了促进共享而在分配中采取的利益保障措施,将发展生产设定为提高报酬的充分条件,有发展必有分配。新的解释并不超出文义的射程,与原有的解释也可以在逻辑上并存。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标准答案: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
怎样落实新的解释?当前的主要做法是“两个同步”,即“努力推动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为此固然要在部门法层面采取行宪措施,特别是完善工资基准法,保障工资支付、提高最低工资、支持集体协商,但是宪法监督措施也不容忽视。作为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考虑责成国务院按年度披露“两个同步”的落实情况,并且在每届政府卸任前的最后一次《政府工作报告》中做出总结;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有权依法就国务院的上述工作提出质询。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协调共享与效率这两大按劳分配的目标,避免发生目标相互冲突和脱节的现象。
结语
我国宪法按劳分配规范的变迁过程始终围绕三个基本追问展开。一是如何看待经典作家的设想与我国国情之间的张力?宪法从未将按劳分配规范看做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从经典作家所设定的理论原点出发,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反思和重构按劳分配的现实意涵。二是如何看待经济改革与按劳分配之间的关系?宪法从未让经济改革架空按劳分配,也从未把按劳分配当做改革的障碍,而是积极地将按劳分配与改革的重要元素相适配,使得按劳分配本身成为改革的关键一环。三是如何看待按劳分配与国家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宪法从未让按劳分配陷入缺乏目标的盲动,更没有“为了按劳分配而按劳分配”,而是通过按劳分配探索高效、创新和共享发展的道路。正是在对上述三个追问的不断回应之中,按劳分配规范与改革同行,其内涵不断更新和拓展,成为宪法秩序的生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