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宪法按劳分配规范而言,创新目标与既有的效率目标高度重合。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要“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回报率”,“发挥创新激励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这与宪法第14条第1款相互呼应。大部分原有的、用于促进效率的制度手段都同样能够促进创新。例如,1982年制宪时规定的关于对劳动者实施物质鼓励的措施,无疑能够调动劳动者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创新;关于改进管理制度的措施,特别是扩大企业自主权,能够“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从而服务于创新;1993年修宪时引入市场机制,按照创新性劳动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回报,有助于效率与创新的双赢;1999年修宪时引入多种分配方式,使得创新成果可以作为知识、技术或者数据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同样是激励创新的有效做法。在创新目标入宪以后,上述制度同时服务于效率和创新两个目标,而内容基本不变。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标准答案: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
如何通过按劳分配来促进创新发展?关键在于强化分配激励,让科技人员和创新人才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按劳分配促进创新发展的宪法依据是第20条关于奖励发明的规定,以及第47条关于鼓励科技的规定。多年的实践表明,分配激励的形成,固然要靠落实按劳分配、让创新者多劳多得,更重要的则是妥善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知识技术要素分配的关系,使得创新者的劳动得到两次评价、参加两种分配、形成双重激励。“一个劳动,两种分配”是对宪法第6条第2款“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新理解,它反映出知识技术性劳动在分配中地位的提高。以往,知识技术性劳动作为劳动要素的一部分,只能参与按劳分配;现在,知识技术性劳动不仅保留了劳动的属性,而且被承认为独立的生产要素,获得了参与利润分配的资格。知识技术性劳动的二重分配地位,被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表述为“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现代科技条件下的创新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和人员协作,这就决定了创新活动大多是组织行为,创新人员大多是应聘上岗,创新成果大多是职务技术成果,其中又以《专利法》上的职务发明创造为主。这样一来,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制度,就成为按劳分配与创新发展的主要连结点。以“一个劳动,两种分配”为核心,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经历过两次重要改革。第一次改革可以概括为“奖酬分开”,以按劳分配的奖金来奖励创新成果,以按知识技术要素分配的报酬来奖励成果推广。1985年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获得奖金。奖金应当计入企业成本(第71条),属于负债,这反映了奖金的按劳分配属性。专利获得实施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获得报酬;报酬一般从自行实施专利的利润中按比例提取,或者从许可实施专利的使用费中按比例提取(第72条、第73条)。报酬不计入奖金总额(第74条),属于利润,这反映了报酬的非按劳分配即按知识技能要素分配属性。“奖酬分开”改革的实质,是为创新的推广提供单独的激励,促使创新人员将推广问题纳入思考,以推广为导向规划创新的方向。在《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后续修改中,“奖酬分开”的制度不断完善,而其“一个劳动,两种分配”的本质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