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利益兼顾的措施。改革开放之初,分配领域既存在压抑个人利益、工资长期过低的问题,也存在个别企业滥发奖金、“分光吃净”的现象。为此,国家从1977年开始,用3年时间几乎给每个职工都涨了一级工资;同时坚决遏制滥发奖金之风。在整个1980年先后3次重申要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结合,防止滥发奖金现象的重演。为此,现行宪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要兼顾三组关系:积累与消费、国家集体和个人、生产与生活。指出,“工人的福利不可能在短期间有很大的增长,而只能在生产增长特别是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增长”。这一论断写入现行宪法第42条第1款:“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至此,为了提高效率,应当采取物质鼓励、管理改革和利益兼顾的措施,成为了宪法按劳分配规范的题中之义。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标准答案: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
二、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改革的适配
进入199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渐次入宪,按劳分配的规范意涵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市场经济体制写入第15条,赋予按劳分配的“劳”以劳动力市场价格的新含义;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写入宪法,使按劳分配在这两个制度下获得了新地位。在与经济制度环境的适配过程中,宪法按劳分配的当代意涵获得了重大发展。
(一)按劳分配与市场机制改革的适配
现行宪法出台不久,为落实以产出衡量劳动和确定工资的宪法构想,国家全面启动工资改革。根据国务院的通知,改革的目标是“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起钩来,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此项改革也因之称为“工效挂钩”。所谓“挂钩”既包括企业的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又包括每个职工的工资与其贡献挂钩。截至1990年底,35%的全国国营企业、55%的国企职工都实施了此项改革。然而,随着改革的推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一是挂钩指标难以确定。国家要求“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而经济效益往往体现在诸多方面,很难用单一的指标来衡量。仅从文件上看,可以挂钩的指标就包括“上缴税利”“最终产品的销量”“周转量或运距运量”“销售额或营业额”“减亏幅度”等多种,至于为何选择这些指标挂钩,文件则没有说明。二是改革无法拓展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这些机构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效益更难衡量,缺乏可挂钩的指标。总之,虽然“工效挂钩”改革将工资与劳动产出挂钩,提高了生产积极性,但并没有改变由国家来衡量劳动产出的机制。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标准答案: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
解决上述困难的出路在于,让市场代替计划作为劳动产出的度量机制。1993年修宪时,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写入第15条第1款,标志着新度量机制的建立。市场衡量劳动产出的标准是劳动力的价格。报酬是产出的对价,产出越多、越好的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吸引力越大,议价能力就越强,其劳动力的价格就越高。这样一来,就能实现多劳多得,发挥按劳分配对于劳动者的激励作用,实现提升效率的宪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