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在境外已合法上市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境,可依照走私犯罪相关规定认定处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标准答案:C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21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进口、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同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应把握向其他犯罪人员贩卖、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向他人提供该类药品,作为“迷药”用于实施强奸、抢劫犯罪的案件。对此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为按照强奸罪、抢劫罪的共犯处理;第二种意见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三种意见为按照强奸罪、抢劫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标准答案:C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在此情形中,虽然行为人并非向吸毒者贩卖、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但是显然并非用于医疗目的。而且一些行为人利用网络贩卖上述药品,仅知道他人并非用于合法途径,不问具体实施何种犯罪,因此按照贩卖毒品罪认定处罚更为妥当。但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仍向其贩卖或者提供上述物品,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抢劫罪、强奸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标准答案:C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第四,应关注走私、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例外情形。由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国家管制,未经批准个人难以获得,同时这些药品具有一定的治疗作用,个人可能出于医疗目的违反国家规定进行购买、走私。对此,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但是药品管理法的这一规定系针对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例外情形理应更为严格。实践中可综合目的、范围、数量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在合理、自用范围内购买或者携带少量具有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若行为人系为自己使用该药品,但并非出于医疗目的,而是用于解决自身瘾癖,也成立相关的毒品犯罪,唐某昌走私毒品案即是如此。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标准答案:C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二、对新型毒品主观明知的认定
近年来,随着各种毒品的迭代以及我国对于传统毒品犯罪的有力打击,新型毒品不断涌现,给司法实践带来新的课题。这些新型毒品往往只需要极低的含量即可发挥效用,出现了一些将少量新型毒品混入其他物质进行销售、吸食的案件。例如,在范峻宇贩卖毒品案和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中,行为人制作或者贩卖以γ羟丁酸作为核心成分的液体饮料,该饮料中新型毒品的含量很低,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更加不易。与之类似,在新疆出现的新型毒品“娜塔莎”(主要成分为合成大麻素),其相关案件大多为毒品与烟叶等物品混合,形状与莫合烟相似,毒品含量极低(基本在1%以内),行为人辩称不知道是毒品。而且,这些新型毒品的原料并非麻黄草等传统制毒物品,有些甚至曾具有正当用途(如γ-丁内酯在当时即未被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更为司法实践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