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在危害程度方面,与第一代、第二代毒品相比,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表现出更强的成瘾性和社会危害性。新精神活性物质直接影响并损伤大脑神经系统,吸食者更容易产生兴奋、暴躁、幻觉等精神失常情况,引起行为失控 并引发恶性暴力事件。目前已知效果最强烈的新型毒品是LSD致幻剂,其毒性是摇头丸的3倍,只需100微克就足以使人深陷幻觉,并出现急性精神分裂症状。新精神活性物质还可强烈刺激性需求,增加性行为的次数,吸食者常常会发生互换伴侣等高危性行为,加剧了性疾病传播风险。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标准答案:C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法律管制的现实困境
当前,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管制模式以授权立法与清单式列管为主。司法适用现状表明,仍然沿袭传统的管制手段已难以满足打击与审判需要,陷入无法适应动态司法需求,列管层级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管制目录与数量、刑罚衔接不畅,以及列管对象不足以明确公众认识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管制现状:以授权立法与清单式列管为主
在新精神活性物质出现滥用情况之前,我国通过明确赋予毒品以实质内涵,然后再授权其他规范对大部分毒品类型进行列举,实现对毒品的法律管制。根据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2008年施行的《禁毒法》第二条之规定,以抽象定义+部分列举方式概括毒品内涵,将毒品概括为“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据此,毒品概念由“国家管制”“使人形成瘾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三要素构成,并形成了成瘾性、社会危害性和非法性的基本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种类远远不止上述规定的几种类型,刑法又以空白罪状形式进行授权列管,授权其他行政性规范具体划定毒品管制范围,通过国家管制要素搭建刑法与行政法在毒品范围上的连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标准答案:C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基本沿袭了以往的管制策略,以授权立法和清单式列管为主。自2001年氯胺酮被纳入《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制后,新精神活性物质进入快速涌现时期。为了满足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需求,以是否药用为分类标准,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于2015年联合出台《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列管办法》),将其作为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专门法律依据。同时,根据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以下简称《增补目录》) 所采取的全部列举,一次性就列管了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经过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程序后,持续性地纳入到《增补目录》中。截至2021年7月1日,我国已管制449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基本保持了国际同步水平。在现有毒品管制制度基础上,我国于2019年、2021年又相继对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这意味着只要是符合所列化学结构通式的物质,均纳入管制范围,从而实现对这两类衍生物质的事前管制。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标准答案:C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