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各类折算标准之间尚未完全统一,整体规范结构尚不能自洽,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感,对同一类毒品设置了互相矛盾的折算规定。例如,在哌替啶的折算标准上,《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1克哌替啶折算海洛因0。05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克哌替啶折算海洛因0。2克等,此问题也存在于对其他 毒品数量的认定上。新精神活性物质源源不断地被纳入国家管制范畴,其折算标准缺位与自相矛盾的问题在未来会更为凸显。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标准答案:C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4。列管对象不足以明确公众认知
基于实地调研和其他学者的考察结果等,发现社会公众对新型毒品缺乏认识,有的存在明显认识误区。在对四川等地的调研过程中,当地公安干警对新型毒品的生产、制作流程、外形包装和危害性大小等情况认知度较低,加之目前新型毒品犯罪在场地、行为方式上较之以往更为隐蔽,往往对当场发现的一些可疑行为或物质难以辨别,在执法工作中很容易漏掉排查或不知应如何处理,存在修订列管模式的强烈诉求。同时,在调查当地部分非法贩卖麻精药品案件时发现,医院工作人员存在随意开具麻精药品处方的现象,完全不知此行为的违法性质,也不清楚非法贩卖麻精药品所负刑事责 任等相关法律条款,对毒品性质、犯罪认识等都存在明显误区。根据夏国美等对41个新型毒品使用者展开的个案访问内容,受访对象普遍认为新型毒品没有传统毒品危害性高,传统毒品“吸了会死人的”,新型毒品则可以作为其替代品使用,吸食几次也不会上瘾,放松之余还能减肥、治病等,甚至有些人并未认识到自己滥用的物质已经属于毒品。由此可见,社会公众对于如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是根深蒂固的,但对种类繁多的新型毒品却认知不清。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标准答案:C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明确性不足的原因可能在于,现有列管目录仍然是对毒品名称进行简单堆砌与铺陈,公众无法从中获取有效信息。根据《列管办法》第三条规定,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实行概括分类列管,而新精神活性物质大部分被纳入非药用类当中予以管制。这种概括分类并没有直面新精神活性物质 出现的原因,其与是否药用并无太大关系。因此,《列管办法》以是否药用实行概括分类,背离了新精神活性物质与管制措施之间这一根本性矛盾,缺乏针对这一特殊性的实质规定。这种概括分类也无益于厘清毒品相关概念,诸如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界定上,我国毒品类型实际扩张到药用与非药用两类。在术语表达上就存在逻辑混乱问题,作为一类药品但又是非药用类,那又为何称为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包括药品,也包括其他物质,又包括药用与非药用的药品,这实际上是将一切毒品都囊括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概念之下。
三、新精神活性物质法律管制的理论基点及其完善路径
为有效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推进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管制措施、管制手段和如何实现罪刑衔接等方面都应予以进一步完善,构建以授权正当性为保障、以规范毒品内涵为基础、以毒品科学分级为主线、以快速与临时列管为补充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法律管制制度。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